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勵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菁英童軍表揚實施計畫」
一、本案請於 109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前,依據本計畫申請類別填報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送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作業。
二、本計畫評選作業期程說明:
(一)初審作業: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及申請相關資料,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邀請童軍專家學者、各地區童軍團體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共同組成初審小組辦理。
(二)複審作業:本署預計 109 年 2 月中旬前完成複審作業, 3 月初公布績優名單。
(三)頒獎典禮:訂於 109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二)舉行。
三、本案曾獲獎個人及單位於 3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已獲 106 年度本計畫各項獎勵之績優個人及單位,本屆不予受理)。
四、本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