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起,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1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155A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際COVID-19疫情仍熾,衛生福利部於109年3月1日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起,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如附件),請轉知並督導活動主辦單位依本公告事項落實防疫措施,加強宣導及勸導民眾正確佩戴口罩,以維護自身健康。
三、公告所示大型集會活動,指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外活動。
四、民眾參加大型集會活動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未佩戴口罩或任意飲食,經工作人員勸導不聽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