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防疫措施「除可開放營業場所外,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之執行疑義。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12日衛授疾字第1100008301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之聚會限制,係考量本土疫情嚴峻,民眾應避免聚會,倘需聚會亦應儘量減少參與人數,同時考量室內、室外傳播風險差異、受訪家戶內同住者視為一體而訂定;另依刑法第10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規定,定義聚會人數上限。爰「在家聚會」之人數限制計算原則,係該家戶內所有居住成員以1人計,外來訪客最多3人,倘4人來訪,即違反上開公告之規定。違反上開公告聚會規定,應裁罰所有參與聚會者,並視實際情形及具體違規情節衡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