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5802527 號函(諒達)續辦。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本校依規定實施。
進階搜尋
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高雄市本土教育暨台灣母語資源網
台灣就業通 找工作,找人才,學技能,助創業
高職優質化資訊網
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高雄市福利專家諮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