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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20-01-22 | 點閱數: 1236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備文送本署撥款,並檢附下列文件如下:
1、申請書、撫卹令影本、身分關係文件(如撫卹令已註明學生姓名者不需檢附)。
2、印領清冊 1 式 2 份,請至「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平台」下載「印領清冊」紙本(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主辦業務人員印章)。
3、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
五、為避免檢送資料錯誤造成公文往返延誤學生請領時效,請各校承辦單位函送本署時再檢視有無下列情形:
(一)學校檢附資料應注意各項欄位及金額書寫是否正確、學生有無蓋章、領據有無校印。
(二)私校學生請領學雜費金額係比照國立學校收費標準給予補助;舊生須註明本署(組改前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文號。
(三)同時符合本項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四)學生其監護人具有軍公教身分者,請檢附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五)軍人遺族其撫卹令為 84 年 6 月以前所核發者,如請領主食米費,需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所核發未領主食米費證明。
六、各校應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學生權益。

符合條件請參考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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