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業於 109 年 1 月 15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951 號令公布修正志願服務法第 4 條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1 日臺教授青字第 1090000080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 109 年 1 月 22 日衛部救字第 1090102016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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