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宣導有關學生或學生社團進行公益勸募活動應注意法令規範及相關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10 日臺教學(二)字第 1090005328 號函辦理。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學生或學生社團非前開規定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或結合合法勸募團體共同為之,以玆適法。 三、請貴校於適當時機與場合就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範妥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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