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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20-03-09 | 點閱數: 1272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 1 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二、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 91 年 1 月 1 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 109 年 2 月 17 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 1 個月以上(即 109 年 1 月 18 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老年給付、至 109 年 2 月 17 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
三、申請限制:(一)申請人須為失業勞工,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 1 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 5,000 元或 6,000 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四、補助標準: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 3 年)每名 4,000 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 3 年)每名 6,000 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 13,600 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 24,000 元。
(五)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 2 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補助標準按上述補助標準加給 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 20%為限。
五、受理申請日期: 109 年 2 月 17 日起至 109 年 3 月 20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郵寄至勞動部就學補助受理小組( 10444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 1-1 號 11 樓)。
七、申請書可於受理申請日起逕向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就服臺)、勞保局各辦事處及本部四樓服務台索取,或經由「勞動部網站( https://www.mol.gov.tw)」、「全民勞教 e 網( 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 )」下載。
八、其他規定請至本部網站參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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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