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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20-09-08 | 點閱數: 1402

一、依據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辦理。
二、旨案申請日期自 109 年 10 月 1 日(星期四)起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六)止,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略
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
末日,爰本申請截止日期為 109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截止。
三、旨案申請資格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
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
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
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四、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申請學生請填妥下列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維一年級
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申請第二學期獎學金為限:
1、申請書。
2、 108 學年第 2 學期成績證明文件。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足以識別設籍本市六個月
以上)。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高雄市社福比對系
統造冊核章證明。

請依規定時程內至註冊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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