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辦理。
二、旨案申請日期自 109 年 10 月 1 日(星期四)起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星期六)止,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爰本申請截止日期為 109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截止。
三、旨案申請資格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四、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申請學生請填妥下列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一年級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申請第二學期獎學金為限:
1、申請書
2、 108 學年第 2 學期成績證明文件
3、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足以識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高雄市社福比對系統造冊核章證明。
只限日間部學生